券商辦理國際金融規範出爐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8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公布券商辦理國際金融業務相關細則,若要辦理國際金融全業務者,淨值須達新台幣100億元。

此外,券商也須具備帳上無累積虧損、對外負債不得超過淨值4倍、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自有資本適足率不低於150%等條件。

證交所表示,在申設標準部分,若要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等各項業務者,淨值應達100億元;僅辦理經紀、自營、承銷、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匯率以外的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只要淨值達40億元以上即可。

在財務面的要求,證交所表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內控、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將併入總公司控管;業務面比照國際市場交易實務及慣例,賦予業務彈性,提升國際競爭力。

此外,證交所規範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定期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並依規定格式申報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月報表和季報表,相關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新增報表申報功能,證交所也正積極建置中。10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