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騷擾又開槍 律師曝館長最強手段

記者林呈育/綜合報導

網紅「館長」陳之漢在今(28)日凌晨2時許,在自家健身房門口遭人近距離連開3槍,擊中右手臂、右大腿及右小腿,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此案兇嫌是一名23歲劉姓男子,先前曾對館長毛手毛腳,疑似因不滿被人肉搜,才犯下這此事件,關於館長這次遇害的後續處理方式,恩典法律事務所的王耀緯律師,給出了專業建議。

「館長」陳之漢凌晨驚傳被槍擊。(圖/翻攝自臉書)
「館長」陳之漢凌晨驚傳被槍擊。(圖/翻攝自臉書)

王耀緯律師表示,劉姓男子開槍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是殺人未遂,或是傷害、重傷罪,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至於要成立的罪名為何,需從客觀證據判斷,犯案者的行為在當下是以「殺人故意」或是「傷害故意」,而在民事部分,館長能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藥費、就醫的交通費、無法工作的損失、未來勞動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耀緯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王耀緯律師。

只不過館長不能聲請保護令,去阻止男子的騷擾行為,王耀緯律師解釋,由於男子與館長的關係,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定義的關係,「家庭成員或者具有親密關係之非同居伴侶」,因此館長較可行的做法,王耀緯律師說,先提告後,如果有和解協議書,可約定不得再為靠近、騷擾,否則應負擔高額違約金。

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遭劉姓兇嫌狠開3槍。(圖/翻攝自黃國昌臉書)
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遭劉姓兇嫌狠開3槍。(圖/翻攝自黃國昌臉書)

最後,館長在直播時,對鏡頭交代的事情,其實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也並非遺產安排,王耀緯律師說明,民法有規定,如果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用口授的方式做成遺囑,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算有效,分別有2種方式,第一個是指定兩位見證人,再由遺囑人口授遺囑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做成筆記,並記明日期,與另一名見證人一同在上面簽名。

另一種就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也是要有兩位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授遺囑的內容,以及遺囑人姓名及日期、及見證人,見證人口授遺囑為真正,錄音帶要現場封存並記明日期,見證人並且要在封縫簽名,由於館長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比較像是單純的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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