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孕婦夜間仍不得工作

大法官今(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條文違憲。對此,勞動部表示,身為行政機關,勞動部當然會受拘束,但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應不受影響,後續會邀集學者釐清。

大法官今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勞動部表示,該條文在勞基法73年8月1日上路前就存在,過去考量女性勞工會有一段期間有生育狀況,因此基於保護立場才有相關規定。不過,由於勞基法第49條第5項也規定,基於母性保護立場,不論雇主或勞工是否同意,懷孕女性皆不得夜間工作,黃維琛說,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應不會讓現今禁止懷孕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失效,後續會邀集學者探討兩者間是否會受影響。

根據法規,雇主若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若是違反第49條第5項規定,則可開罰9萬至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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