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夜店殺警案 主嫌曾威豪、劉芯彤各判刑8年定讞

喧騰一時的台北巿夜店殺警案,主嫌曾威豪劉芯彤更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曾威豪、劉芯彤等9名被告的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7名遭判刑定讞的被告與刑度分別是,王俊傑7年2月、張昱謙7年、樊豪7年6月、葉品成10年6月、張繼誠7年4月、劉瀚陽7年2月、王思凱8年。

曾威豪(資料照)
曾威豪(資料照)

全案起於曾威豪、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蕭叡鴻(判刑13年定讞)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被曾威豪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針對曾威豪等68名被告作出二審判決,曾威豪等40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其中曾威豪判刑10年,劉芯彤判刑9年,另28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

68名被告中,林立凡上訴三審於107年3月被駁回,判刑9年定讞,成為本案首名定讞的被告。

案件經一審、二審及三審部分定讞、部分發回;發回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於去年5月10日宣判。

高院更一審指出,曾威豪與劉芯彤僅因與夜店安管發生糾紛,即找友人蕭叡鴻糾眾尋釁,導致薛貞國不治,使死者家屬天人永隔、承受難以磨滅傷痛,所生損害嚴重。曾威豪等人見薛貞國倒臥血泊,未協助送醫,惡性非輕,考量曾威豪、劉芯彤為爭端起源,但無法掌控人數與聚眾規模,再考量犯後態度、和解賠償情形以及其他定讞被告刑度等,作為量刑依據。

更一審認為,曾威豪等人與薛貞國都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主觀上沒有殺人意思,認定曾威豪、劉芯彤等人行為,應以共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論罪,一審判決不當,因此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至10年6月不等。

曾威豪、劉芯彤等9名被告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論罪、量刑均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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