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一年最高6萬元


【記者陳仁煦南投報導】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3日公告「110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只要自費入住本縣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90天以上(不含保留床位、使用機構喘息服務期間) ,以及依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1.累進稅率未達20%者。2.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3.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凡上述符合資格者,每人每年補助一次,補助金額採階梯性補助,可領取一年最高6萬元之補助,稅率級距0%(無申報)、5%、12%,分別為6萬元、5萬4,000元、4萬5,600元。但是110年曾經或已經領有政府住宿費用補助者(如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等)不予補助。

申請時需檢附文件:1.填具申請書及收據。2.使用機構者身分證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3.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4.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5.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存摺影本等各1式2份。申請者需為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是機構簽約人,委託申辦時需檢附委託書,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111年3月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入住一般護理之家與精神護理之家請至本府衛生局企劃及長期照護科辦理(電話:049-2222473分機205),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不含安養床)與身心障礙機構請至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社會福利科辦理(電話:049-2222106分機1841),本項補助皆有專人服務。除此之外,為考量部分行動不便之使用機構者權益及便民措施,可委託機構代為申請。

住宿型服務機構每月收費平均3~4萬元以上,此費用對於一般戶家屬之經濟將造成沉重負擔,政府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補助方案,期能減輕機構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擔,並能有效提升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