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議會公務車淪私家車 職員擅用判刑1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4日電)今年6月退休的前南投縣議會代理祕書徐銘圻涉嫌將縣議會公務車當私家車,用來接送家人就診、接機、餐敘,並用公務車加油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徐銘圻民國99年起擔任南投縣議會代理祕書,但103年5月到108年1月間,卻擅自使用縣議會公務車當自用車,接送妻子、母親等家人就診、接機、餐敘,並使用公務車加油卡刷卡加油,使縣議會增加這輛車的私人用途油料及國道通行費支出,不法利益合計新台幣1萬6268元,損害公庫財產。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車輛管理手冊」第19點第2款、第25點第1款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用途,僅限出外洽公或參加會議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貴賓、經機關首長核准的團體活動、其他緊急事故,且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

法官認為,公務員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公務員職務保管財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不得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使用公務車應以公務為限,但徐銘圻竟假借職務上受託保管這輛公務車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接續背信犯意,使用這輛公務車。

案經南投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查後起訴,審理法官認為,徐銘圻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5萬元,扣案犯罪所得1萬6268元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0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