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服務產業鏈1》拆解博弈服務 台灣從事上游、中游都合法

博弈服務產業周邊產值龐大,其樣態之多樣,並非一般人所想像的只有「賭場」而已。   圖:楊南平提供
博弈服務產業周邊產值龐大,其樣態之多樣,並非一般人所想像的只有「賭場」而已。 圖:楊南平提供

[新頭殼newtalk] 世界各地近年陸續將博弈活動合法,產業越來越蓬勃之下,創造商機無限,台灣目前仍受限法規、社會風氣影響,博弈部分尚未合法,雖然如此,台灣仍有多家博弈代工等相關產業公司,社會卻對該產業不甚理解,以為整個產業鏈等同於博弈、賭博,但事實上博弈並不等同於博弈服務業。

博弈產業現況,主要能分為實體賭場、線上博弈兩類型,對一般人來說,最主觀印象,就是賭場,並直接聯想「賭博」等負面名詞。

不過,博弈產業並非僅有「賭場」,其涉及之廣,甚至形成綿密的產業專業分工、代工,從硬體上,舉凡博弈使用的產品撲克牌、骰子、骰盅、輪盤、機台、影像監控等,或是軟體,包含遊戲軟體開發、賭場營運管理系統、博弈遊戲系統整合服務、網頁設計、行銷推廣、資訊技術服務、真人視訊博弈遊戲服務等,都屬於「博弈服務產業一環」。

把博弈產業想像成線型,提供內容、服務、產品、技術等服務的公司,歸類成「上游」,在台灣至少有上百家公司從事相關行業,其中更不乏上市櫃公司,如研華、廣錠、泰偉等,都屬於博奕產業供應鏈中的一部份。

在「中游」部分為系統商,主要整合上游以及「下游」,至於「下游」部分,較為敏感、在台灣也不合法,也就是所謂「經營商」、涉及營運,會直接面臨玩家、讓玩家投注對賭。

在台灣賭博罪主要有由2條規範,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主要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賭博財物」、與非「供人暫時娛樂」作為三判斷要件;至於刑法第268條則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判斷要件,也因此,在台灣是經營「上游」、「中游」的公司,都是屬於合法,並不涉及賭博罪。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南平指出,博弈服務產業周邊產值龐大,其樣態之多樣,不只製作產品,還包含技術提供、ODM(原廠委託設計)、OEM(專業(委託)代工)等,業務行為部分,租賃、買賣、授權金收取等都涵蓋其中,在台灣欲從事該行業的,唯一底線就是不得從事任何運營行為。

楊南平說,他們所扮演角色就是技術服務商、產品提供商角色,「我在台灣做了2、30年沒有問題,這是一個值得發展、鼓勵的產業」,台灣雖沒有博弈運營產業、沒有賭場,但還是能提供很多技術、服務,給全世界賭場,「世界博弈產業發達,這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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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凡遊戲軟體開發、賭場營運管理系統、博弈遊戲系統整合服務等,都屬於「博弈服務產業一環」。   圖:楊南平提供
舉凡遊戲軟體開發、賭場營運管理系統、博弈遊戲系統整合服務等,都屬於「博弈服務產業一環」。 圖:楊南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