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求償 RCA賠償金額大縮水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高院二十一日二審改判RCA等四家公司賠償一千一百一十二人,共十六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元,金額較一審大減。(中央社)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高院二十一日二審改判RCA等四家公司賠償一千一百一十二人,共十六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元,金額較一審大減。(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設廠,二十多年前汙染毒害造成員工罹癌、死亡,第二批受害者或家屬求償七十三億餘元。一審判決RCA等四家公司應賠償一千一百一十五人共二十三億三百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一日改判應賠償十六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元。律師團代表律師林永頌表示,降低賠償金額不合理,將會上訴。

最高法院日前已判決首批員工及家屬二百八十六人獲賠五億七千多萬元確定。第二批受害者也興訟求償七十三億餘元。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RCA長年不法使用致病的化學物質,導致員工死亡、罹癌或重大疾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四家公司否認侵權,也沒有彌補員工身心損害,並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依法採「總額裁判」。

一審將求償員工分為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其中,C組雖無明顯疾病,但長期暴露毒性環境中,恐造成基因突變等「微觀損害」,健康權受到侵害,判賠C組六億三千九百萬元,A、B組則各判賠四億九千二百萬、十一億七千二百萬元,共二十三億三百萬元。

高院審理後,依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勞工獲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判決RCA等四公司應賠償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一百二十六人,共二億一百六十萬元。另應賠償B1組(罹患疾病屬癌症)二百六十七人,共八億五千四百四十萬元,B2組(罹患其他疾病)二百人共三億元。C組(受僱未滿三十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五百一十九人,共三億一千一百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