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駁回抗告 嘉市議員戴寧羈押禁見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陳致愷翻攝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陳致愷翻攝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嘉義地院13日重開羈押庭改裁收押禁見,戴寧委由律師提出抗告,昨(14)日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羈押時間為兩個月,期間屆滿前檢察官可再聲請延押1次。

台南高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案件,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在檢、調進一步傳喚其他證人查證前,極有可能與相關證人勾串證詞,以脫免刑責,導致案情晦暗不明。且被告及相關證人均有親友情誼,證人可能因人情壓力而更改證詞,配合做出有利被告之證述,顯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另被告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重罪,犯案期間甚長,且身為民意代表,所為洞見觀瞻,卻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費用,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縱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處分,亦無法完全避免,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予羈押,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被告之事由,被告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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