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哥大併台星風暴1 繳回合併台星超過的頻率,台哥大涉違法在先?還是NCC裁決沒道理?

農曆新年電信不得閒,台灣大哥大為與台灣之星合併案槓上主管機關NCC,連兩天發新聞反擊被要求繳回超出的頻率案。業界人士說,這到底是台灣大哥大在提出合併申請案時已經涉嫌違法?還是NCC的裁決沒道理?年後還有得吵。

NCC在1月18日周三審完台灣電信歷史上最大兩件合併案,通過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也同時同意遠傳電信與亞太的併購案,並且要求都繳回超過的頻率。NCC知道頻率是這兩樁合併案的最關鍵爭議,因此發布新聞稿的內容,有一半都在解釋這個問題。

NCC說,「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依數位發展部所提供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2件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惟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業界人士表示,NCC的說明很清楚,告訴這四家合併電信集團,依電信法規定,超過的頻率本就不能使用;換句話說,如果NCC沒要求繳回或作其他必要措施,主管機關就違法了。這位資深電信法律業者說,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的合併案一提出,就形同向法律挑戰了,有沒有涉嫌違法?這是有爭議的。同樣也超過頻率的遠傳亞太合併案,知道這是與法律抵觸的,因此一開始就表示願意繳回。

但台灣大哥大可沒這樣想,在合併案要通過前一天的周二,就開始發動媒體戰,向NCC傳達如果要繳回超過的頻率的話,與台灣之星的合併案可能破局。NCC在周三照原計劃通過這兩件合併案後,當天下午台灣大哥大也立刻發聲明表示,對NCC決議,10MHz超頻頻譜須於2024年6月30日前自主無償繳回決議,台灣大深表遺憾,並強調實務上窒礙難行。再隔天的周四,台灣大連三天第三次聲明,以台灣大全體董事為名義強調:「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哥大董事們具名對頻譜附款提出三項疑慮:包括, ​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電信,以及遠傳電信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據何在?其次, 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第3, ​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280萬用戶,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重大,台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台灣大哥大連續三天發動反擊,市場解讀可能要與台灣之星重新談判,拉低交易價格。但了解內情的電信業者說,台灣大哥大拿法律向NCC叫陣,可能也已掉入NCC聲明中提醒這是法律規定的陷阱中了。

這位曾在台灣大哥大服務的主管分析說,台灣大哥大敢公然向兩個主管機關NCC及數位部叫陣,也許有不得不的苦衷,但是對向來把法律當第一要求的政府官員來說,台灣大哥大的法律訴求理由比很難被政府接受,NCC從法律層面、產業發展,及保護消費者等三方顧慮的裁決,不是沒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