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打拚賺的錢 需要報稅嗎?

台商在大陸打拚賺的錢,需要報稅嗎? (示意圖/Getty Images)
台商在大陸打拚賺的錢,需要報稅嗎? (示意圖/Getty Images)

作者 : 潔西卡.周

【案例】

小張被公司外派安徽五年了,雖然老婆跟兩個孩子都在臺灣,但由於工作繁忙,通常只有休長假及春節前後回臺探親,或回臺以健保身分就醫看診。小張主要收入來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在當地也有申報繳納所得稅,請問小張在臺灣還需要申報大陸地區的所得嗎?如果要,是該申報海外所得還是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已納的稅額在臺灣能否抵繳呢?

【解答】

首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依照前述條例第2條規定,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因此,小張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綜合所得稅」,過去常有民眾認為大陸來源所得是海外所得,也是併入最低稅負制,核課基本所得稅率20%,並享有670萬免稅額,在此筆者要特別提醒納稅人應留意這個小誤會。

既然小張在臺灣也要申報綜所稅,就會擔心是否有兩邊重複納稅的狀況發生?國稅局表示如果在大陸已經繳過所得稅,可以在綜所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然而該如何舉證扣抵呢?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證明文件。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能扣抵在大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喔!

最後一個小提醒,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告綜所稅申報時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的匯率,今年申報111年所得折算匯率為4.4144比1,納稅義務人應將大陸來源所得額及可扣抵稅額自行換算為新臺幣後,再與臺灣境內的綜所總額合併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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