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人妻主管偷吃兩男 夫怒求償400萬他逃過一劫

新竹地院法官認定台積電工程師與人妻同事有染,判賠15萬。(資料照)
新竹地院法官認定台積電工程師與人妻同事有染,判賠15萬。(資料照)

任職台積電主管的黃姓人妻,其張姓丈夫先是疑她與同事陳男車震,接著又發現她在鄭姓工程師住處過夜,張男憤而控告兩名小王,各求償200萬。被懷疑車震的陳男,因人夫證據不足而僥倖無罪;至於鄭姓小王,在法庭審理時間稱,他因工作機密需與黃女密集討論,才會在他租屋處「討論公事」,法官認為,既然是機密,更應該在台積電裡面談,認定兩人有染,判賠15萬。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在台積電擔任組長的黃女結婚20年,去年3月,他發現陳男與妻子的汽車,並排停放在新竹世博公園裡,妻在陳男車內,他上前敲打車窗,只見兩人慌亂的整理衣物,妻子還大聲叫囂,嗆說要離婚。

接著,綠帽夫發現家裡有一張新竹市金山東街的停車繳費單,上面顯示妻子的車在該處停了一整夜,於是他徵得住戶同意,取得公寓走廊監視器影像檔,證實妻子於鄭姓工程師住處過夜。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陳男辯稱,她與黃女在台積電同事15年,交情雖好,卻從未逾越朋友界線,鄭男則堅稱,他與黃女當天是因為必需討論機密性專案,不適宜在公共場合談,且該公司是責任制,才會在下班後,邀黃女到租屋處繼續討論。

法官認為,黃、鄭兩人連續5天頻繁到鄭姓工程師租屋處逗留到深夜或隔日凌晨,最長的那次共處14小時,縱使是討論機密公事,更應該下班後留在公司裡談,衡諸一般經驗法則,殊難想像一般情況下,會因為公事不避嫌而與人妻連續數日、長時間共處一室;因此法官認定,黃女與鄭男確有男女私情的曖昧情愫,判鄭男需賠償人夫15萬元。

至於被懷疑車震的陳男,法官認為,張男當時既攜帶有照相設備的手機,何以未能拍攝陳男與黃女在車內整理衣物的情形,根據現有證據與照片,尚難證明2人有何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之情,陳男因原告證據不足,僥倖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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