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聲請聯邦最高法院 要求暫停德州心跳法

司法部18日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請求法院發出緊急處分,以暫停德州「明顯違憲」、俗稱「心跳法案」的SB8州法。

「心跳法案」實質上禁止德州懷孕六周以上的母親墮胎,包括因強暴或亂倫成孕者;此數字遠低於他州通常在22周至24周間的限制,有些婦女甚至在懷孕六周前尚未察覺自己已經懷孕。

司法部代理聯邦總律師福來契(Brian H. Fletcher)在訴狀上說,心跳法案違反憲法,阻撓的司法審查,成功地在州內「毀棄」法院過去的判決,「終結」憲法及司法的權威。

福來契引述起草心跳法案的前德州總律師米契爾(Jonathan Mitchell)的言論;米契爾曾說,該法案的設計就是要排除司法介入,並指就算與最高法院見解不同,各州仍有自行解釋憲法之權。

福來契指出,該法案施行後將讓成千上萬德州婦女因失去憲法賦予的權利保障,而受到「無法彌補的傷害」,其法案令人「震驚」而且「充滿危險」。

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最高法院賦予女性在胎兒可以獨立於母體外存活前的墮胎權;但是心跳法案在技術上來說,並不是由政府去執行,而是開放民眾檢舉幫助墮胎者,還有1萬元起跳的獎金。

此作法從無先例,儘管多數大法官認同,法案「複雜而新穎」,甚至讓幫助墮胎者若想挑戰法案時,很難找到適當的被告,也有違憲之虞;但是最高法院仍在9月決定,拒絕在正式審查法案前頒布緊急處分,暫停心跳法案施行。

不過福來契在訴狀上說,德州此例一開,形同是授權各州可以藉由放棄自己的權威,透過「委託」、例如「民間賞金獵人」等方式形成執行力量,毀棄自己不喜歡、但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

目前心跳法案已遭奧斯汀聯邦地方法院擋下;福來契在訴狀上說,法官正確地意識到,政府的「巧手」不能在實質上限制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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