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仁妻舅掏空銳普6.2億 更四審判6年

2005年擔任上市公司銳普電子副董事長的詹定邦,利用假交易方式掏空公司資產6億多元,高院更四審依違反證交法將詹男判刑6年,併科罰金4500萬元。可上訴。(圖/洪錫龍)
2005年擔任上市公司銳普電子副董事長的詹定邦,利用假交易方式掏空公司資產6億多元,高院更四審依違反證交法將詹男判刑6年,併科罰金4500萬元。可上訴。(圖/洪錫龍)

2005年擔任上市公司銳普電子副董事長的詹定邦,利用假交易方式掏空公司資產6億多元,案發時他的姐姐詹彩虹是證券投保中心總經理;姐夫吳乃仁擔任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引發外界關注。案經纏訟十多年,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27日依違反證交法將詹男判刑6年,併科罰金45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定邦2005年得知銳普公司經營不善,欲找尋他人投資,他與銳普董事長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由他收購至少百分之5以上的銳普公司股票,詹後來也被選任為銳普公司副董事長。

詹定邦擔任銳普副董事長後,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不實文書,讓銳普公司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並利用人頭公司與銳普公司進行虛偽不實的假交易,導致銳普公司被掏空資產6億2122萬多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詹定邦重判10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纏訟多年,詹定邦在高院及高院更審時,都被重判9年以上刑期,但更三審大逆轉,一度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四審認定他犯行明確,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高院更四審考量詹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沒有因為本案實際獲取犯罪所得,再加上本案聲請調查的證據很多,致案件訴訟迄今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該減刑規定,將詹男減刑。

更四審認為,詹定邦入主股票上市的銳普公司,卻未致力於生產營運以維持正常投資機能,反以假交易方式掏空公司資產,漠視社會投資大眾與其他小股東的權益,並影響股市秩序,將詹男判處6年徒刑,併科罰金45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