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今施行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最高罰1萬

嘉義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今(二十)日正式施行,比照菸害防制法,未滿十八歲不得吸食或持有,在法定禁菸場所吸食最高罰一萬元,衛生局提醒電子煙的健康危害不但不亞於傳統紙菸,更不能用來戒菸。

電子煙新潮、酷炫,吸引年輕族群,以幫助戒菸為誘導與宣傳,橫行於網路或實體店面,因多含有尼古丁、甲醛、亞硝酸等一級致癌物,更有爆炸、致癌等風險,恐造成身體不明的傷害。菸害防制法規範以紙菸為主,為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法的空窗期,嘉義縣制定「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十一條,走出往昔電子煙無法可管窘境。

衛生局長趙紋華表示,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比照菸害防制法規定,凡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十八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如有戒菸需求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