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 112年施行

世界各國多採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例如美、日、英、法、德、韓等國家都是,我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訂一一二年起正式施行。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制度是讓台灣司法更接地氣、更迅速,也更值得信賴的重要改革。透過《國民法官法》立法通過,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讓判決能夠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依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凡符合以下三種基本資格:年滿廿三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如有「六種」情況,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包括:一、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二、自身因素: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三、案件有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四、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者。五、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六、身心因素: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職權與法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