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有權為食安把關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農委會與衛福部相繼公布行政命令,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引發國人的食安恐懼。故有地方自治團體,如台中市,就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並明文規定豬隻的萊克多巴胺之零檢出及相關罰則。行政院則以零檢出的規定可能牴觸中央法規,而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

只是各地方自治條例為食安的嚴格把關,真有違法、違憲嗎?

對於食用豬肉,到底可用哪些藥物,無論是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都是授權由主管機關,即農委會與衛福部以命令為補充。而關於動物飼料添加物,於2012年9月農委會所頒布的行政命令,雖仍禁止乙型受體素(β-agonist),但開放外國牛使用萊克多巴胺,到了今年又再增加外國豬,並自明年1月1日生效。

惟在法律未授權主管機關,可為區域禁止或允許的情況下,竟以行政命令開放外國萊豬進口,卻仍禁止國內飼養的豬隻使用,就逾越了法律的授權範圍,也有違平等對待原則。若堅持國內豬隻不能使用,是基於人民健康的考量,則為何外國豬,尤其是美豬使用萊克多巴胺,就一定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呢?

故面對如此重大的食安議題,立法院不能自廢武功,而必須嚴格審查主管機關命令的合法性。只是對美豬命令的審查,雖正在立法院進行,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審查命令的期限為3個月,期限一到未完成,視為已審查。故在執政黨立委過半下,可以想見,即便反對黨全力杯葛,實也是拖延時間,而無法改變或廢止行政命令。

而在很難期待立法院扭轉主管機關的恣意決定下,最終為人民健康把關者,就只剩下地方政府。故地方自治團體,若由議會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並一視同仁,即無論是外國豬、本國豬,都禁止萊克多巴胺的使用,既符合法律的一致性,更可為國民的健康把關。

依據憲法第110條,有關地方衛生管理事務,亦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議會通過食安條例為管理,就與中央通過的法規範具有相同地位,實無誰高、誰低之問題,何來違反中央法規之虞?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38號之精神,就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權等的維護,中央法規所訂定的安全標準,應只是最低保障,這不排除地方制訂更嚴格的標準。故地方對於萊豬檢驗所訂出的標準,既對國內豬、國外豬平等看待,也具有憲法的正當性。反倒是中央所頒的行政命令,因有逾越法律授權之疑慮,也不為人民健康把關,實更該被檢驗。(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