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利得 如沒繳稅 要補要罰

開始辦理報稅了,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果被查獲漏報,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加罰。(黃悅嬌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的收益增加,符合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的範疇,且交易行為都是在國內,不會因為是外匯買賣,而改變其交易地在國內的事實。

國稅局舉例說明,當匯率為新臺幣二十九元兌一美元時,民眾以新臺幣兩百九十萬元買進十萬元美元,作為外幣定存,銀行牌告一年利率若為百分之一點二,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等存了兩個月期時,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匯率貶為三十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本金加利息為新台幣三百萬零六千元,其中利息為六千元。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做為申報所得稅憑證,年度利息收入二十七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利息之外扣除原始買進成本,賺了十萬元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所得稅總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果被查獲漏報,除了必須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