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解散欣同 證交所:不影響股臨會申請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日電)大同公司1日宣布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表示,不影響欣同、新大同申請公告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大同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北地院日前判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3年半,因此,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股臨會的處分。

證交所說明,既然經濟部核准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大同公司即應代為欣同、新大同公告股東臨時會召開相關事宜;若大同不代為公告,證交所將提供欣同、新大同公開資訊觀測站密碼,以利公告股東臨時會召開時間、地點等資訊。

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開前30日為股票最後過戶日,且之前12個營業日須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告召開股臨會相關事宜。若欣同、新大同在這兩天公告股臨會,開會時間最快也要10月中旬。(編輯:張良知)1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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