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學院 企業出資須過半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大學與企業合作成立「研究學院」,企業至少要投入超過一半資金,同時要將研發成果收入的10%回饋給學校。此外,教文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不讓陸資企業有機會參與設置「研究學院」。

這個創新條例將引導大學成立「研究學院」,著重在半導體、人工智慧(AI)、循環經濟、新農業、智慧機械及金融等領域。此條例共有53個條文,教文會昨以飆車的速度,僅7個多小時就完成審查。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學校和企業共同合作提出設置「研究學院」的企畫,要經過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能執行。大學設置研究學院,企業投入的資金要超過一半,其他則由國發基金支應,因此不會稀釋學校資源。

潘文忠說,大學可以8年至12年方式設立研究學院,以1校1院(下設約2至3個研究所)為原則,規模約僅240名碩博士生;而1個研究學院規畫編制內教師約15名,編制外教師是以延攬業界人士為主,並可合聘校內其他學院教師。

行政院提出的創新條例版本,原本只要求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收入,要回饋5%給學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支出。不過教文會在經過討論後,決定提高到10%。

對陸資企業可能參與設置研究學院,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稱,台灣一直在防杜高階技術外流,一定要全力避免研究學院遭大陸資金滲透,因此連小門、小窗都不能開。

立法院教文會最後做成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合作企業不得為陸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必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審議會也會進行嚴格審查。

教育部表示,陸資公司不能直接參與設置研究學院;若是陸資轉投資台灣公司(依規定陸資至多占3成股份),這家台灣公司參與研究學院的設置,審議會將對個案嚴格審查,以避免台灣高科技研究成果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