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神救援 台開案終定讞

爭訟15年的台開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採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併用,承審庭據此駁回上訴,終讓官司定讞。(本報資料照)
爭訟15年的台開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採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併用,承審庭據此駁回上訴,終讓官司定讞。(本報資料照)

爭訟近16年的台開案,法官們爭執的不是趙建銘等人有罪或無罪,而是內線交易罪獲取財產利益要如何計算,直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採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併用,承審庭據此駁回上訴,終讓官司定讞。

當年檢調約談扁家親家趙玉柱夫婦,並拘提趙建銘到案,趙曾遭收押,未來發監服刑,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台開案自進入二審後,不斷因法官見解不一,遭最高法院撤銷,在二三審間來回。

最高法院刑事庭 堅持己見

無法判決確定的原因,在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計算問題,包括得知內線交易的消息後買了股票,之後再賣出或沒有賣出,要用哪一天哪個時間點,來計算股票價值,或股票獲利多寡等。

先前審理台開案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堅持自己法律見解,將案件撤銷發回後,下級審採用不同的犯罪所得計算法,上訴後該合議庭又撤銷,但該庭的裁判見解又是少數說,讓多位法學教授氣得痛罵,質疑是否另有「特殊考量」。

逾1億加重刑責 3種見解

事實上,攸關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否逾1億元須加重刑責部分,最高法院有3種不同裁判見解。採用「實際所得法」是被告得知內線消息後買賣股票,並在消息公開後再買賣,以買賣股價的差價乘以股數計算犯罪所得。

屢將台開案撤銷的最高法院承審庭,則採用「關聯所得法」,認為股價的漲跌是其他因素,與重大消息的公開無關,就不能計算進犯罪所得。第三種「擬制所得法」,是以行為人買賣股票價格,與重大消息公開後的某基準點價格差額,計算直接利得。

採實際與擬制所得法併用

為了不讓司法初一、十五都一樣,並產生拘束各庭效果,供下級審作法律見解參考,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裁定採用折衷說,已實現者用「實際所得法」計算,如果未實現利得,用「擬制所得法」計算,承審台開案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邱忠義昨日依此作成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