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報稅三大事項 台幹要注意

大陸報稅季來臨,會計師提醒,台幹今年申報大陸綜所稅時,有三大注意事項:首先,確認稅務居民條件,留意計稅方式;其次,一次性獎金仍適用特殊優惠計稅方式;第三,此前大陸稅務總局公布的《2號公告》已簡化作業,並開放多元申報方式。

大陸稅務總局今年2月8日頒布《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簡稱《2號公告》),規定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納稅義務人須針對在2020年取得之「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完成匯算清繳的申報作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在大陸的台幹及高階經理人,應先檢視自己是否在2020年度於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成為大陸稅收居民,方須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各項專項扣除及附加扣除優惠。若不具大陸稅收居民條件的台籍人員,則可依來源所得按月分次扣繳。

在2020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可適用特殊優惠計稅方式,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若該優惠未在每月預繳稅款使用,則可透過年度匯算清繳時重新計算,並申請退稅。

徐曉婷指出,《2號公告》已簡化年度匯算清繳的作業方式,僅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欲申請退稅二情況,才須進行辦理匯算清繳。

若台幹選擇透過聘僱單位代為申報作業,應於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確認,並主動提供相關報稅資料,進行後續匯算清繳程序。

徐曉婷提醒,《2號公告》雖放寬可採用線上、郵寄申報等多元方式進行申報,但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台幹均應至少妥善保管5年內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紀錄及繳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對於一次性獎金以及針對提供給包含台灣人的非大陸籍員工住房、餐飲、子女教育等津貼可不計入薪資累計課稅的舊法規定,今年是適用最後一年。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建議,2022年1月1日起員工取得2021年獎金時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在總所得累進的情況下,通常稅負會增加,企業可評估將2021年全年獎金分期部分於2021年發放,以降低員工2022年一次性取得獎金造成年度稅率累進的稅負成本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