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賣搖頭丸遭判無期徒刑 坐牢13年回台改判無罪

一名姚姓男子因在中國大陸販賣搖頭丸遭判無期徒刑,在服刑13年後因減刑遭釋放遣返,桃園地檢署以姚男的自白、陸方判決書等起訴,但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外國法院的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之獨立審判,陸方也無法提供偵查原始證據,桃院認為姚男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因此判他無罪。

姚男在中國大陸服刑13年。(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ixabay)
姚男在中國大陸服刑13年。(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ixabay)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姚男在民國91年3月初接獲有人來電想要購買搖頭丸1000粒,便和2名中國大陸人聯絡,想要一起販賣毒品。姚男先前往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市某處購買搖頭丸1005粒後,再搭乘火車至南京將搖頭丸交給同夥,在準備交貨時,被中國大陸公安查獲,姚男因運輸、販賣及持有毒品,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姚男在服刑13年後,因減刑遭釋放,並於2018年5月31日搭飛機回台灣,姚男在桃檢偵查期間坦承罪刑,檢方也認為有刑事判決、裁定、釋放證明書、遣送出境決定書等資料,足以認定姚男有罪,便依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起訴他。而姚男曾因相同犯罪事實經中國大陸法院判無期徒刑,經減刑7次、減刑6年3個月,實際服刑13年,建請桃園地院依照刑法第9條予以免刑。桃園地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認定事實所憑的證據須實際存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47號判決也指出,為維護司法權完整,不受外國政府干涉。

姚男在2018年搭飛機回台。(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ixabay)
姚男在2018年搭飛機回台。(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ixabay)

而我國人民若經外國判決,依刑訴法9條雖然適用我國刑法審判,但外國判決書只能證明當事人經外國法院裁判的待證事實,不具證據能力,我國法院不能以外國法院判決書當作補強證據。桃院也在2020年12月28日函請法務部,向陸方確認姚男刑事判決、裁定、釋放證明書是否真實,並請求調取姚男運輸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的相關卷證資料,但陸方無法提供,桃院認為本件無其他補強證據,僅有姚男自白,因此判處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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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有害身心健康。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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