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國賠案 14人獲賠逾百萬 警界喊不服

中國時報【王己由、陳鴻偉、林偉信、張穎齊、張理國╱台北報導】

5年多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占領行政院衍生324驅離案,前立委周倪安等29人前年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台北市政府和台北市警局賠償838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警察帶警械執行驅離勤務合法,但造成民眾受傷,手段違反比例原則,昨判決北市警局賠償周倪安等14人111萬1570元;另15人國賠求償駁回。

義務律師尤伯祥聆判後說,人民上街表達對政府和政策意見是行使人權,不應對自己人身安全有任何擔憂,國家不該用任何暴力讓人民處於恐懼下,判決格外有意義,希望這樣事件不會再發生。

北市警回應 挺同仁依法執勤

北市警局及北市府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俟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北市警局強調,支持員警依法執法,必定會保障同仁執法權益,並重申處理集會遊行仍依法行政,嚴正執法。警界喊不服,基層警嗆,下次請法官一起上街執勤。

多名法界人士則感嘆,太陽花學運浪費許多社會資源,成就特定的「政治明星」,如今國家又要為當年闖立法院的抗議者負擔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用,這樣的司法判決如何讓庶民信服。

法官判准國賠理由主要是認為,北市警局到行政院院區執行非法集會制止、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職務,且現場已有涉嫌犯罪情事等理由,因而由警察攜帶警械至現場執行勤務,客觀上應無不合法。但現場執勤過程,警械使用仍應依實際情形,決定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

抗議者精神慰撫金 全民埋單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本質上就是國賠法所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本件應以台北市警局為損害賠償主體,將北市府列為被告應無必要。

有關周倪安等人所受傷勢是否為警察執行職務、以強制力逾越比例原則所造成,縱並無拍到被警察攻擊受傷錄影畫面,仍得由原告提出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過重傷勢、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情事,舉證證明至使法院心證度達到降低後的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的確信,即應認已盡舉證責任。

法官稱勤務合法 唯執法過當

原告周榮宗(死亡由5位家屬繼承)、李孟融、陶漢、周倪安等10人,事發當時在場且因警執勤過當受傷,已提出相關證明。其餘15人主張在場或受傷為警執勤所致,但證據不足,所以判決北市警局要賠周20萬、李孟融等13人10萬到10萬8980萬元不等。本案是繼2016年8月判北市府國賠國中老師林明慧30萬元(柯市府不上訴)後,第二件獲判國賠案。

對判決結果,警政署昨晚表示,為保障全國員警執法權益,支持台北市警局提上訴。主管全國警務的內政部次長陳宗彥第一時間說,要先了解情況,之後又說尊重警政署,內政部不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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