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獲判國賠 司改會:期盼不再有陳抗者受傷

太陽花學運受傷者獲判國賠,民間司改會律師團指出是法治的勝利。(民間司改會提供)
太陽花學運受傷者獲判國賠,民間司改會律師團指出是法治的勝利。(民間司改會提供)

2014年太陽花學運警方驅離入侵行政院及靜坐群眾,造成前立委周倪安等人受傷,民間司改會協助受傷者聲請國賠,一審判15名原告共可賠111萬餘元,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定當時民眾入侵行政院屬於違法行為,但警方執行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判北市警局應再加賠29萬餘元,共賠140萬餘元,全案警方不可上訴;原告可上訴。

民間司改會指出,這不僅是正義最起碼的伸張,也是法治的勝利,並強調衷心期盼,此判決能成為國家公權力的警惕,未來沒有人再因為上街陳抗而受傷,民間司改會律師團也指出,感謝這些當事人,在事件將近8年後,仍付出他們的時間,代替了許多對國家公權力失望恐懼、或對司法究責心灰意冷的民眾,走完追究國家責任的最後一哩路。

高院合議庭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的民眾進行強制驅離,屬適法行為,就驅離過程,造成人民一般身體擦挫傷,並無違背執法比例原則。但對民眾造成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係遭警械傷害,然仍應由員警所隸屬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案原告周倪安等20餘人提告指出,他們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翌日清晨,在行政院院區週邊就服貿協議審議程序瑕疵靜坐抗議,敦促行政院撤回提案,無任何暴力舉動,當時警方集結上千名武裝警力,北市警局所屬員警並徒手或使用警棍、盾牌等器械,以壓制、毆打、剁擊、踢踹等逾越合理必要界線的方法進行驅離,導致他們身體受傷及隨身物品損毀,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國賠。

一審台北地院判傷勢較重的周等15人勝訴共獲國賠111萬餘元,其餘人敗訴,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定,《集會遊行法》,案發時相關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行政院區及行政院主建物內大廳進行集會活動,部分民眾並以油壓剪、鐵撬等物品破壞拒馬,以棉被覆蓋其上後翻越拒馬進入行政院區,已違反法律規定。

判決指出,北市警局所屬員警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安全,及為避免陳抗民眾失控而危害公共秩序,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的民眾進行強制驅離,屬適法行為,惟於限制、命令解散進而實施強制驅離時,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必要限度。

合議庭認為,原告李姓等5民眾的主要傷勢均屬一般身體擦挫傷,是員警執行驅離勤務時,因原告手勾手彼此抓緊不放開,而強制抬抱、拉離民眾時,所產生的結果未達嚴重身體傷痕,與比例原則的合理性、必要性並無重大違背,判李姓等5人敗訴。

但對於黃姓等15人造成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應不是員警以抬抱、拉離等方式進行驅離過程所致,再參照現場錄影光碟、證人證詞等事證,可認定是部分員警執行驅離勤務時逾越比例原則,致造成原告傷害,法官認為,本件既查無陳抗現場民眾有施加暴力等事證,北市警局即不能以執行勤務為由而阻卻責任。

法官認為,原告已證明自己受傷是因北市警局所屬部分員警執法過當所致,縱無法證明是遭警械傷害,最低限度仍應回歸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性適用,由員警所隸屬的北市警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判15位受傷民眾勝訴,共可獲賠140萬餘元,比一審多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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