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摸耳怒告男同事性騷擾 檢:非隱私部位不起訴!

桃園市一名蕭姓男子(49歲)因多次對女同事伸出鹹豬手摸耳挨告性騷擾,但桃署檢方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因此在昨日將案件偵結、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掀議!

檢方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因此將案件偵結、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檢方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因此將案件偵結、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綜合媒體報導,女同事指控蕭男在前年2至5月間多次突然摸她耳朵,讓她感覺很不舒服,曾要求蕭男別再摸她耳朵無效,因此憤而提告,蕭男坦承多次觸摸女同事耳朵,但聲稱自己對熟悉的好友都是摸耳「打招呼」,並無性騷擾意圖。

檢察官審理後表示性騷擾構成要件為「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因此將案件偵結、給予蕭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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