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告保障自己權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柯怡如

在事件發生後,面對一連串複雜的司法程序,究竟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很多民眾共同面對的問題。通常第一件影響未來司法程序權益的是「要不要提告」?

一般民眾常會將「告訴」誤認為「自訴」,誤以為提告就是自己要直接提起訴訟。但其實「告訴」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對犯罪行為人訴追的意思,並非要求被害人獨立進行訴訟,但為什麼被害人已經被害了,國家不主動調查,還要特別增設一個「告訴」制度呢?

其實,在所有犯罪事件國家都會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部分犯罪或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的觀點,認為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啟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因此,對於告訴乃論案件之偵辦,被害人有無合法行使告訴權?就是首先必須審核的程序事項,所以被害人不得不慎。但是到底那些人有告訴權?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實務上有車禍案件,但被害人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被害人成年(無法定代理人)、沒有配偶時,多是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另外告訴權行使,期間的遵守也是重點。期間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相當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為告訴期間的末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實務上偶見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報導,但要提醒大家,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

誠如前述,告訴乃論的案件是立法者顧及犯罪者與被害人間的親誼或是法益侵害較輕微者而特別規定。也就是告訴權行使後,國家也同意在這類案件中告訴人可以改變心意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為了避免司法程序耗費,法律規定只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證人調查)撤回。但「撤回告訴」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常聽到的「告訴不可分」)。實務上會見到告訴權人因為與犯罪人達成和解,在和解條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卻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又或者是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沒想到也莫名的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所以,在此要提醒大家,告訴權的行使與撤回,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讓一時的疏忽,影響了訴訟上最基本的權益!!!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