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降計時服務生 雇主被罰30萬

在餐館擔任外場工作的小青(化名)在職期間懷孕,雇主得知後多次找小青面談,甚至在面談中表示「實話說從這一刻開始,妳已經不是一個好用的正職了」,希望小青由月薪制轉為計時制服務生。新北勞工局長陳瑞嘉昨(十二)日強調,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否則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青沒有接受仍繼續擔任正職,卻遭雇主每月降薪五千元,小青離職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案經新北勞工局調查發現,該餐館業者以小青懷孕而不符合原本正職工作的期待為由,降低小青每月工資,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工資,即便餐館業者是自發性調整懷孕勞工的工作內容,亦不得因此減少薪資;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餐館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