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規劃碳費徵收 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兼顧經濟發展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除了分階段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同時也設計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環保署表示,如此將敦促排放源落實減量,同時減少繳交碳費以降低衝擊;另外也設計自願減量機制,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可作為碳費徵收對象扣抵碳費之用,也可交易予實際有減量額度需求者使用,以提供碳費徵收對象多元減量經濟誘因,並使實際有減量額度需求者以合理價格取得,除落實國家整體減量之外,也降低受管制對象之成本。

環保署特別指出,碳費制度包含「課徵」與「支用」,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也應一併考量徵收與支用的效果。課徵面向的重點,在於給予排放源減量誘因;倘若自行投資進行減量的前提下,繳納的碳費就會降低。

另一方面,廠商進行的低碳投資以及主管機關將碳費專款專用於低碳工作時(如效能提升、製程改善、低碳燃料),也會驅動相關低碳產業之發展而對整體經濟帶來正面影響效果,進而促進國家低碳轉型。

另外各界關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對碳價的影響。環保署表示,依據歐盟目前公布文本,CBAM將於2026年正式施行,屆時歐洲進口商須每年提交申報書申報進口CBAM納管貨品生產時之碳排放量,並依貨品碳排放量繳交足額憑證,而各該貨品須繳交憑證之碳排放量,依其在歐盟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ETS)下的免費核配額度進行相應調整,而貨品已於原生產國有效支付(effectively paid)之碳價(碳費、碳稅及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將相應調整進口時須負擔的碳價。

環保署說明,我國碳費制度屬於前述有效碳價之一,且由於歐盟CBAM 2026年啟動對於他們ETS免費核配如何進行相應調整還需要詳細規劃。因此我國碳費費率非僅取決於歐盟碳價,而係依氣候法第28條就我國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及排放情形,分階段進行徵收,並對於整體經濟衝擊影響進行評估後,送費率審議會審議。

環保署強調,目前環保署刻正就碳費徵收費率及對象進行研議中,預定在下半年端出腹案與各界討論,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2024年上半年討論後決定。針對各界關心徵收碳費對於整體經濟之衝擊影響,環保署將於2023年同步進行檢討評估。

碳費徵收專款專用,審慎規劃並進行經濟影響評估(圖:台南市環保局)
碳費徵收專款專用,審慎規劃並進行經濟影響評估(圖:台南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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