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刑事辯護也會有境外勢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所涉香港國安法案件,即將正式審判,因其聘任英籍大律師Tim Owen為辯護,律政司以有境外勢力干預之疑慮,訴請解除此等委任,雖經終審法院兩度駁回,但特首李超已準備向中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再度面臨挑戰。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司法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但在一國兩制下,仍沿用英國法制,以刑事司法來說,因英國的檢察官制度在1980年代才出現,且直至現在,提起刑事訴訟者,也未專屬於檢察官,由警察機關所委請的大律師(barrister)來起訴,仍是主流,香港因沿襲英國法制,自也承繼了此種制度。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司法體制仍然沿用英國法制。圖/香港司法機構2020年報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司法體制仍然沿用英國法制。圖/香港司法機構2020年報

只是香港到現在,仍無建立檢察官制度,故關於刑事案件的檢控,就是由律政司負責,並設立檢控科由資深大律師擔任檢控專員,在如此法制之下,香港各級法院也允許外籍法官存在,甚至在涉及重罪時,不論被告有無認罪,都須由陪審團來審判。

至於被告,也得委請外籍律師為辯護,惟有大律師、小律師(solicitor)之分,且只有大律師才能為法庭訴訟的制度,就屬英國法所涵蓋的國家,故在香港,若有雇請外籍律師,自然以英國大律師為主要;也因此,香港即便回歸中國,司法仍能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只是在2020年,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情勢有了改變。

國安法的改變

於國家安全案件的調查,仍是由警務處負責,但根據國安法第16條,必須特設國安部門為專責,而此國安部門,除進行犯罪案件偵查之外,也負有防止危害國安行為發生之責;比較令人意外的,是國安部門負責人,必須是絕對遵守與效忠中國與香港特區的港人,但關於國家安全維護所需的技術人才,可外聘香港特區以外之人。

即便回歸中國,香港司法仍能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但港版國安法卻授予執法者侵害人權、政治干預司法的空間。圖:2020年7月香港爆發大規模「抗議國安惡法、光復香港」示威遊行/維基百科
即便回歸中國,香港司法仍能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但港版國安法卻授予執法者侵害人權、政治干預司法的空間。圖:2020年7月香港爆發大規模「抗議國安惡法、光復香港」示威遊行/維基百科

此條文雖無特別排除哪些國家或地區,但從國家安全與機密的保護,以及相關國安情報的偵搜與監控技術成熟度,外聘中國技術人員的可能性,恐已接近百分之百。

而在國安法中,除香港警務處須成立專責的國安部門外,原本不介入警察偵查的律政司,卻於此等案件,擁有絕對的主導與掌控權,且此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如勾結外國勢力,處處充滿不確定下,執法者恣意侵害人權的可能性,必然升高。

更糟的是,此法還賦予律政司可以國家機密或陪審員安全為由,聲請排除陪審之適用,致使司法民主化來防制司法不公的功能,因此被淘空,最後防線也將失守又在國安法中,雖未排除外籍法官,但因此類案件的審判者,必須通過對國家忠誠之檢驗,更是由特首所指定,英籍法官自不可能擔任國安案件之審理,這也是在今年三月,終審法院的兩位英籍法官,以違背自由價值而辭職的主因。

港版國安法並未排除被告得雇用外籍律師,且若從港籍大律師,會因接受此等委任有所顧忌,致難以施展辯護專業下,黎智英聘請英籍大律師為辯護,既屬理所當然,也能在國際的關注下,使被告的訴訟權獲得保障;惟在香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是在中國人大常委會而非終審法院下,這道人權保障的防線,還是會因此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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