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交通違規檢舉達人造成恐慌,問題關鍵在於「交通法規」合理性

有關交通違規檢舉達人,每年檢舉數百萬件交通違規,造成車輛駕駛人動輒得咎,甚至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未每次打方向燈,一趟車程被檢舉罰數十萬元者,而一般員警受理檢舉開罰單,開到手軟,也無暇處理其他公務,針對這種泛濫檢舉,各地民意機關有相當負面反映,但也有「違規開單有錯嗎?」的反問,問題關鍵在於交通違規舉發,適合授權百姓為之嗎?以及交通法令訂定是否合理可行?先釐清此二先決條件再說。

「違規開單有錯嗎?」看似大哉問,但卻個是多此一問的假問題,有如戒嚴時期「電話竊聽」合法與否之質疑,當權者都以「不做壞事,怕什麼竊聽?」來回應,實是詭辯的似是而非。用在「交通違規開單有錯嗎?」也有類似邏輯——不違規,怕什麼檢舉?怕什麼罰單?問題在於所謂交通「違規」,是否合理?台灣道路多為二線道,內線為快車道,外線為慢車道,以機車而言,行走於道路上,根本是行駛於快慢車道之間或分道線上,若要死板板依「變換車道」規定打方向燈,一趟行程下來,可能要變換千百次方向燈,才能符合「規定」,否則就是「違規」,一路上,每輛機車都在閃閃爍爍有如電子花車車龍,令人眼花撩亂,試問,這樣的交通法規符合實際嗎?還是徒讓機車駕駛人一路分心「秒變」方向燈,以免受罰?

其次,交通違規處罰是行政罰的一種,政府設有交通警察丶交通助理員及各種先進電子監視器,還有必要將公權力委託給一般民眾「代行」嗎?如是必要,反推交通警察等及監視器設置為多餘,應廢除之,將薪水及設備費,改發給檢舉人代行職務,可否?交通違規如可委由民眾代行,其他各種涉及公權力事項亦可比照辦理,例如柯文哲市長在初任市長時,主張以路口監視器替代機動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可乎?後來證之此措施不了了之,可見理論和實務,存在一定程度落差,還是要經過「實踐」才能檢驗可不可行,白貓黑貓抓到的是有害的老鼠還是無害的錢鼠?甚至會滅蚊子的壁虎?

將正確合理的交通違規取締和處理,回歸于有權責之機關及人員執行,方是正道,全世界先進國家,大概只有台灣有立法將交通違規取締公權力委由民眾「代行」,是種怠惰和濫權授權,早日更正都嫌怠慢,還糊里糊塗在爭議是否應該取消?當年立法院立此惡法,大有「亂世用重典」的「殺毋赧」的心態,實是「始作俑者」矣!


作者認為,將正確合理的交通違規取締和處理,回歸于有權責之機關及人員執行,方是正道。圖/擷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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