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佛洛伊德案看陪審團隔離

去年,美國黑人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蕭恩勒斃事件,引發全美的震盪,而此案於今年3月中開始進行陪審員選任後,立即進入審判程序,並經約四星期的審判後,由陪審團評議認定有罪。而因此案受到全美、甚至全球的關注,不僅全程網路轉播,且在審判期間,法院外也有關心的民眾與團體為聲援,甚至在審判過程中,美國又發生了幾起黑人遭警察槍殺的事件。故此案在審判一開始,甚至於審判中,檢察官、被告律師,皆曾向法院請求隔離陪審團(jury sequestration),但都未得到法官同意。這就產生一個疑問,即在如此受矚目,且媒體鉅細靡遺的報導下,於審判期間,是否該讓陪審員回家呢?

基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因刑事被告有接受陪審的權利,故擔任陪審員也就成為一種義務。而在被選任為陪審員後,就得執行陪審的義務。而在審判期間,陪審員雖可回家,但法官會告誡陪審員不得與他人討論案情,以來保持其公正性。只是在現今網路時代,回到家中,勢必會接觸到各方對於案件的想法,甚且在受各方矚目的案件,陪審員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干擾,甚至威脅。也因此,在陪審制度之下,若法官認為有保持陪審團中立客觀或安全考量,是可以將陪審員於審判期間為孤立與隔離。

隔離陪審團壓力大

只是隔離陪審團,於審判期間不長時,問題尚不大,但若審判期間一拉長,就會產生麻煩。因在隔離期間,所有陪審員一定得被關在旅館,並有警察為看守,且為了防止外界干擾,除了手機與3C產品必須集中保管外,也肯定不得上網、看電視,並只能由法院提供食物。故一旦審判時間拉長,如此的國家花費,勢必龐大,且陪審員的身心壓力,也必受到影響,如著名的辛普森案,審判期間超過兩百天,這對於陪審員與法院來說,都是極為沉重的負擔。也因此,近十年來,法官下令全程隔離陪審團的案件,大概僅有兩件,即2013年美國白人奇墨曼殺害黑人少年馬丁案,以及2017年著名黑人演員比爾考斯比的性侵害案。

而在佛洛伊德案一開始,檢方以此案極為敏感,且為防止陪審員受威脅,向法院聲請隔離陪審團,卻遭法官駁回,理由自是在避免對陪審員的自由權過度侵害。而到了審判中間,因紐約布魯克林,又發生白人女警射殺黑人的事件,也引發人權團體的抗議。故被告律師向法院請求隔離陪審團,目的是避免陪審員接觸此事件的報導,致對警察執法產生偏見,但法院仍以無必要性而駁回。顯見,是否要隔離陪審團,必是法官最不得已的決定。

不過,在陪審團進入評議,因採有罪、無罪皆必須一致決之故,故若到了夜晚,仍未評議完畢,除非陪審團要讓此案成為僵局判決,否則,就必須為隔離,等待隔日繼續評議。故此種型態的隔離,因是為保持評議的絕對不受干擾,既屬必然,也不少見,於佛洛伊德案,即有出現此等型態的隔離。

雖然於2023年,我國實施的國民法官制度,是傾向於日本裁判員的參審制,但對於陪審員所必須承擔的種種義務與壓力,也同樣會出現在國民法官身上。只是在國民法官所審理的案件,若如美國佛洛伊德案般受到各界矚目,甚至也有國民法官受到威脅、恐嚇下,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2條,即賦予給法官下令保護措施的權限,是否也包括審判期間將國民法官全數隔離,實也是必須先為考量的重點。


美國黑人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蕭恩勒斃事件,引發全美的震盪,而此案於2021年3月中開始進行陪審員選任後,立即進入審判程序,並經約四星期的審判後,由陪審團評議認定有罪。圖為2020年6月美國民眾發起大規模抗議示威和騷亂。擷自BBC中文網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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