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平議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的首批協定

台美日前共同宣布,談判近一年的「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將於數周內簽署首批協定,所謂首批協定即談判中12項當中的5項,包括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及中小企業等五項議題。

首批協定中,最令人激賞的當是「良好法制作業」協定中的第3.8條,這一條要求政府「使用易懂的文字」來敘明法規,文本裡說:宜規定法規草案、最終法規使用易懂的文字,以確保法規以清晰、簡潔且有組織的方式撰擬。然而,就本次所公布的首批協定文本而言,以中文版來說,長達83頁,其中仍有許多不易讀之文,不易解之義,甚至簽署五項協定之後有什麼好處,讀之再三,依然如墜五里霧中。

就以五項協定裡篇幅最大,長達29頁的「貿易便捷化」來說,為何要簽署這項協定,並沒有使用易懂的文字交待清楚,何以這麼說呢?因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也有個貿易便捷化協定,於2017年生效,我國是第13個完成批准程序的會員,自然已享有貿易便捷化的好處,當年經濟部、外交部皆認為此一協定將大幅提升通關作業效率,可以為台灣創造更多的經貿利益,而依據OECD估計,WTO的貿易便捷化協定也可以降低全球貿易成本的12.5%~17.5%。

眾所周知,WTO是個多邊組織,目前有164個會員,在最惠國待遇下,WTO所生效的協定是適用所有會員的,也就是說,2017年所生效的「貿易便捷化協定」不只適用於美國,也適用於日本、歐盟、韓國等所有成員國,正因為如此,當年經濟部、外交部才會表示:「欣見此一成果」。

這次台美首批貿易協定當中,篇幅占了三分之一的貿易便捷化協定,和2017年生效的WTO貿易便捷化到底有什麼差別?其實不用我們問,政府都應該主動對外說明一下,此便捷化是不是比多邊協定下的便捷化帶來更大的好處,政府是不是也應該使用「易懂的文字」幫大家上上課?

我們對照一下WTO的貿易便捷化協定,及本次台美的貿易便捷化協定,大致看來,差異不大,包括:資訊上網公開、與貿易商溝通、設置查詢點、預先審核的定義及範圍、給予優質企業額外的貿易便捷化待遇等等,皆是兩份協定的主要內容,此外兩份協定也都明訂設置「貿易便捷化委員會」,大致說來,差別只在WTO的成員有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因此協定中給予這些國家彈性條款,及協助其建構便捷化的能力。

台美這五項協定篇幅第二多的是「良好法制作業」,雖不如貿易便捷化的29頁,但也有17頁之多,如前所言,在這份文本裡最令人激賞的是第3.8條「使用易懂的文字」即屬本協定,此外,還要求法規制定過程透明、成立專家諮詢小組、檢視現行有效法規,並成立「良好法制作業委員會」,文本中還明訂良好法制作業委員會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這些內容都是好的,但豈非我國政府本來就該做的事嗎?何以還有勞美國人來關心,然後訂這麼一個協定?

篇幅第三多的是「反貪腐」協定,有10頁之多,文本中敘及反貪腐的內容非常細瑣,強調要預防及打擊賄賂貪腐,細到對帳冊及記錄的保存、會計及審計的標準,包括禁止設立帳冊外之帳戶、禁止浮報支出、禁止使用不實憑證…等等淺顯易懂之理,鉅細靡遺寫入文本,我國是法治國家,自然是懂這些的,妙的是,文中也提及履行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時須以透明、公正方式進行公共採購。對WTO稍有涉獵者都明白GPA是複邊協定,只有簽署者才能互相享有彼此政府採購的商機,我國是GPA成員,自然要履行此一義務,文本的叮嚀可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考量的仍是美商在我政府採購市場裡的利益。

篇幅第四多的是「服務業國內規章」,有9頁,文本內容在許多段落一開頭都說:「若一方代表領域當局要求服務之提供須經許可…」然後程序、資訊、措施應該怎麼走,要有一定的標準,簡單講就是法規要有可預期性,不能隨興為之。這是非常對的,過去外商經常抱怨台灣政出多門,可預期性太低,如今寫到文本自然是好的,但這豈不也是政府應為之事嗎?何勞人家叮嚀?

在83頁的首批協定中,著墨最少的是「中小企業」,只有寥寥3頁,台美貿易協定自始沒有關稅調降,最讓人寄予厚望的是中小企業這一項,遺憾的是,如今文本裡只是老生常談的表示以合作增加中小企業貿易與投資機會、資訊分享、進行中小企業對話,只有3頁,政府對得起中小企業嗎?

最後,我們盼望政府恪遵「使用易懂的文字」這一條,找個時間跟大家說一下,首批協定到底對我們帶來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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