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小三作偽證引火上身 他被元配提告偷情男女卻沒事

一名男子替小三作了偽造,反而偷情男女沒事,他卻被告上法院;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exels)
一名男子替小三作了偽造,反而偷情男女沒事,他卻被告上法院;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exels)

一名吳姓男子的妻子,控告丈夫與施姓女子通姦,吳妻控這對偷情男女於跨年夜到台南某飯店共渡春宵,施女為求脫罪,則拜託歐姓男同事作偽證;而歐男也謊稱當天施女與他在台中市望高寮賞夜景,事後,謊言被拆穿,吳妻對丈夫與小三撤告,獨獨不放過作偽證的歐男,他公親變事主,台中地院法官依偽證罪判他3個月徒刑,支付公庫3萬元後可獲2年緩刑。

吳妻於2019年控丈夫與施女通姦,她提出丈夫信用卡帳單、發票做為證物,主張被告兩人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台中發生一次、在台南發生三次性關係,其中在台南的一次,是2019的跨年夜。

為了脫罪,施女拜託歐姓男同事作偽證,於是去年3月台中地院審理時,歐男證稱,吳妻所指控、跨年夜施女與吳男在台南發生性關係那一次,其實施女是與他在台中望高寮賞夜景,接著兩人又到彰化海邊。

當時檢察官質問歐男,吳男已承認在台南與施女過夜,為何兩人供詞不一致?而歐男斬釘截鐵的說:「我沒記錯,我非常確定」。可是,吳妻向台銀取得施女的提款資料,證實她曾於2018年12月31日下午,在台南某家超商取款,跨年夜她人在台南,歐男的謊言當場被拆穿。

更慘的是,去年5月吳妻撤銷對施女與丈夫的告訴,唯獨不放歐男,因此歐男在法庭上坦承作偽證。判決書指出,被告企圖袒護施女,對案情重要關係事項說謊,嚴重妨害資法公正,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有悔意,加上吳妻也撤銷通姦案告訴,因此依偽證罪判處歐男徒刑3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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