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拚轉職 員工跟老闆之間祕密還是秘密嗎?

日前有新聞指出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等問題,其實不管在職中或離職,實務上發生類似的問題不少,可能有詐欺、偽造文書..等,各種情況不一而足,這裡簡單分享幾則,勞資雙方比較常見的刑事糾紛。

圖/侯領 律師提供

一、背信罪

是指公司員工為公司處理所交付的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違背了任務,致生公司財產或利益上的損害時,會成立刑法背信罪。實務有個案例,林先生任職於丙晶圓製造公司擔任品質工程部副理,其職務權限為查詢丙公司成品及晶圓產品相關資料,但無權下載或重製電磁紀錄及紙本資料。林先生離職後到丁晶圓製造公司任職(丙公司的競爭對手),法院認為林先生受丙公司委任處理事務,知悉丙公司晶圓相關製造等秘密資訊,且依林先生於丙公司任職時所簽訂的『僱傭契約』及『保密及智財合約』約定,這些資料皆不得攜出、重製、散布及洩漏等行為,但陳先生卻將這些資料下載、重製到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中,放置在家中以供將來前往丁公司任職之用,已違反其任務並足損害丙公司,因此認為林先生成立背信罪。

二、洩漏工商秘密罪

指洩漏工業或商業上不具公開性質的發明或經營計畫,而這些發明或計畫,必須有一般人所不得輕易知悉的秘密特性外,且有經濟價值,並有採取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才會成立本罪。實務有個例子,王先生任職於甲工業公司的程式設計助理工程師,職務範圍包含對『A特殊功能處理機』的繪圖跟維修,而王先生在到職時就跟甲公司簽訂,不得洩漏公司相關機密的保密切結書,但王先生於甲公司離職後,到乙工業公司擔任負責人及董事,而且生產並販售『B特殊功能處理機』,法院依據機械技師公會的鑑定意見認為,『A特殊功能處理機』的複雜性並不是一般社會上所熟知的機器,而且製造的關鍵技術,在兩台處理機上的設計圖及功能都相同,王先生也簽保密切結書,而公司電腦設有密碼及檔案櫃上所等保密措施,認定王先生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

三、營業秘密

如果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秘密所有人利益,而有重製、洩漏等不法行為時,依營業秘密法按情形處最高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罰金等處罰,但實務認為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要件才符合營業秘密之定義。

有一則案例,陳先生任職於戊晶圓製造廠擔任量產整合部課長,在職時簽訂的『僱傭契約』及『保密及智財合約』約定,在離職後的機密資訊(含營業秘密)之文件、紀錄等資料應返還公司,如有複本應該銷毀。但陳先生所取得的相關電磁紀錄資料,於離職後不但沒有銷毀,反而攜至新任職的己晶圓公司(跟戊公司為競爭對手)使用,法院認為這些資料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可輕易取得,具有『秘密性』。而持有這些資訊之競爭者,會有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且有簽訂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外,也有規範性保密措施(團隊成員手冊等),以及物理性保密措施(機密資訊分類分級管制、加密等),戊公司有『保密措施』。所以這些資料是『營業秘密』,陳先生之行為已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規定。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為了避免內部機密資訊外洩,多與員工訂立保密條款及規劃相關保密措施,以符合法律要件,而員工於任職與離職之際,則應留意與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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