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三弊案 曾正仁追溯期至131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民國87年間爆發的台中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涉及掏空、超貸及炒作股等弊案,其中被控炒作順大裕股票部分,最高法院昨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他判處應執行7年有期徒刑確定。 曾正仁所引爆的弊案,至此全部定讞。據最高法院法官指出,93年間就潛逃海外的曾正仁,依舊刑法當時規定,他的行刑期最多就是要服刑20年,按此計算,我國法律對他的追訴期將在民國131年才屆滿。 易言之,曾正仁要逃到131年後才回台灣,否則即使在130年底被警方捉到,也要從那時起算入監服刑20年。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曾正仁身為廣三集團總裁及台中商銀董事長,卻涉及掏空公司、超貸及炒股等弊案造成股巿動盪,與台中商銀、順大裕公司、各證券商公司及難以盡數的投資大眾、往來廠商鉅額的損失、倒閉,危害社會層面之大,筆墨難以形容,因此就炒作順大裕股票這部分,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他判處應執行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9年。 廣三集團所涉違法弊端共有向台中商銀違法借貸74.5億、違約交割84億及掏空順大裕89億等三大部分,其中他利用順大裕公司彰化、鳳山廠的土地,以假買賣等五鬼搬運手法,掏空順大裕部分,最高法院在93年6月8日,首先就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證交法財報登載不實等4項罪行,將他判刑11年確定,其他包括違約交割及炒股等罪嫌發回更審。 但是,曾正仁卻早一步潛逃出境而遭通緝,迄今未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