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違憲 撤照違法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中天電視台換照案,嚴重戕害言論自由,唯傳播學界及法學界仍多「變色龍」,紛紛撰文為NCC護航辯解。變色龍們辯護的主流主張認為,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新聞台並非萬年執照,定期換照乃依法行政,NCC的決策,有理,且無關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

此說詭辯矣!最大的盲點和誤謬在於:同屬新聞媒體,報紙、雜誌等紙媒體,並無換照之規定,何以廣電媒體卻須定期換照?紙媒體能享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廣電媒體卻只享有執政黨和政府允許的言論自由?廣電媒體的所有權人不同,享有的言論自由也有差異?不同的媒體,享有不同尺度和標準的言論自由,難道台灣媒體的言論自由,也是「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

廣電媒體定期審議換照,源自廣電三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是,廣電三法有沒有違憲的問題呢?《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載明:「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1條則說「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換言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宗教信仰、種族、黨派,也無論其是否在媒體工作,也不論其在廣電媒體還是紙媒體工作,所享有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法律上所享有的權益,就應當一律平等,怎麼會因為在廣電媒體工作,他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受到了特定年限的限縮?

不僅如此,廣電三法還將廣電新聞業者的董監事資格、總經理資格履歷、股東背景、經營成效、製作內容、排頻、區塊甚至頻道價格、月費等等,鉅細靡遺地加以管控箝制。這樣的管控箝制,未見於紙媒體,也沒有實施於新興的網媒、通訊傳媒如LineTV、AppleTV,以及OTT平台。廣電三法對廣電業者的箝制與管控,違背了憲法人人平等的精神,限縮了廣電業者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是嚴重的職業歧視。

簡單說,廣電三法與其相關行政命令所構成的「法網」,徹頭徹尾是一套違憲的法規。那麼,NCC根據違憲的法規,對中天換照做出的裁決,以及對其他廣電媒體所做的任何裁罰,還有正當性嗎?

當然,為NCC辯護的變色龍們,定然會用兩點理由來駁斥廣電三法違憲的論點。一是廣電頻道是公共資源,不容濫用。二是廣電三法未修訂前,惡法亦法,依法行政有其正當性。

根據憲法的平等原則,屬於公共資源的無線頻譜應該公開競價拍賣,以求機會均等。如今,NCC否決了中天換照申請,主委護駕公廣集團進駐,非但搞不定其他頻道代理集團,又鬧出總統府在後授意的「腥聞」,足見在嚴管的廣電產業裡,只有利益之爭,沒有言論的自由。

其次,如主張「惡法亦法」有理,那麼,動員戡亂時期的戒嚴法系,不也是惡法亦法嗎?何以事隔幾十年,民進黨要推動所謂的轉型正義呢?說穿了,NCC撤了中天的照,變色龍們拍手叫好,只因為他們根本不在乎所謂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他們將中天換照一案視為「敵我鬥爭」,既然是敵我鬥爭,當然不會將言論自由授予敵人了。

惡法非法,廣電三法是台灣解嚴後的黨國威權主義的餘孽,違憲的廣電三法至今猶存,一是行政機關的便宜行事,一是立法機關的怠惰無能,一是廣電業者的噤若寒蟬。唯有廢了廣電三法,才能證明中華民國有別於中國大陸,是個遵行憲法,捍衛言論自由的國家。(作者為資深媒體人,前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