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公布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機制

~建立土地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公布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機制

歷經20餘年的努力,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終於在105年5月1日拍板施行,並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期待能透過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建立國土新秩序。


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目前正在執行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定屬於第二階段工作,並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國土功能分區圖,則屬於第三階段工作,並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一經公告,區域計畫法便廢止。至原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依各縣(市)政府擬定之「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一、依照國土計畫法規定,未來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為原則,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減少非農業生產使用項目。

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容許必要之產、製、儲、銷,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三類:適合坡地農業生產及必要之產製儲銷設施使用,以及營林必要之設施使用,避免大規模整地行為。

第四類:提供農村生活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以提昇農村生活品質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三)城鄉發展地區: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第三類:供原住民族居住及其所需相關設施使用。

其他必要之分類: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二、依照目前本府辦理「南投縣國土計畫」之規劃作業進度,現階段本縣國土計畫審議會已完成南投縣國土計畫(草案)之審議,並將全案書圖草案報送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中,俟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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