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電子煙自治條例上路 最高罰5萬

電子煙癮君子注意,彰化縣政府7月7日已公布施行《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未來包括校園、醫院、金融機構等公共場所,都不得使用電子煙,也不能販售,若交付電子煙相關使用器具給未成年者使用,最高可開罰5萬元。彰化縣衛生局呼籲中央修法,從源頭進行有效管理。

目前國內尚未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內,不過電子煙對人體危害不亞於傳統香煙,傳統菸品是將調配好的菸草點燃吸取其產生的煙霧,而電子煙則是由霧化線圈、電池、煙油所組成,透過金屬線圈環繞於已吸附煙油的棉花,釋放電流加熱線圈,將煙油霧化並吸入使用者體內。

衛生局表示,劣質的電子煙可能造成本體爆炸,其產生的煙霧還會摻雜電子零件的重金屬汙染,對身體健康的危害更為嚴重,近年稽查時就發現,有煙油業者假借販售香精,實際上透過網路販售電子煙品及材料。

衛生局說,目前抽查市售電子煙裡約有6成含有尼古丁,依法尼古丁是以藥品管理,因此任意在網路上或實體店面販售,可以依《藥事法》送辦,但電子煙目前依中央規定並非屬於菸品,因此自治條例針對未納入禁止電子煙的場域做補足,減少對一般民眾造成危害。

葉彥伯強調,電子煙管制問題存在許久,過去就有多個縣市建議中央要訂定相關規定,不過中央建議地方可以先訂定自治條例,以杜絕兒童及青少年接觸電子煙為主要目標,不過除電子煙外,新興菸品種類很多,也可能延伸到毒品危害等,還是希望中央修母法才能有效杜絕菸品危害。

《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包括,不得於公告之場所使用煙品,違者最高可罰1萬元罰鍰;未滿18歲者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及加熱式菸品,還得施以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無故未到者,最高可罰1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給未滿18歲者及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最高可罰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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