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重複感染定義出爐 確診1~3個月內「2情況」可通報

從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在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個案逐漸增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1日)公布「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發病1~3個月內,只要出現「症狀惡化」加上「PCR陽性且Ct值小於27或是快篩陽」兩種情況,醫師可進行法傳通報重複感染,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指揮中心說明,新冠肺炎重複感染的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的新冠肺炎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在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到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的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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