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親到戰士番外篇】要不到資料、檢察官不採納 被害人家屬面臨的難題

叡叡媽媽淑蓉在遭逢喪子意外後努力面對司法程序與內心哀痛。
叡叡媽媽淑蓉在遭逢喪子意外後努力面對司法程序與內心哀痛。

日前台鐵殺警案一審無罪判決引發輿論風波,行政院長蘇貞昌、總統蔡英文均說了重話,檢察官火速提起上訴,被害人李承翰的父親在上個月仍抑鬱而終。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曾以〈漠視被害人,偏向被告的司法天平〉來形容整個處境。台灣司法以法官、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組成鐵三角,國家衡量被告是否有罪、如何量刑,被害人及家屬則被排除在當事人之外,即使不滿意判決結果也只能請求律師、檢察官寫狀紙上訴,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也沒有獨立上訴的權利。她解釋「警察、法官、檢察官都知道要照顧被告,會告知他你有緘默權、義務律師等等,但要不要照顧被害人?他們會認為那是犯保協會的事情,犯保協會只在法務部保護司底下,非常不受重視,必須要在訴訟程序中提升被害人的地位,才能讓檢察官、法官、警察把被害人當一回事。」

一個判決,影響的是一整個家庭,然而被害人家屬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卻微乎其微。

對叡叡媽媽淑蓉而言,孩子過世已經很心痛,她希望司法能還她公平正義。台北市社會局在案發後針對該托嬰機構10個分部調查,向其中6間、共14人開罰,有保母餵奶後用手帕蓋臉、單手拖行小孩,另外有3個保母壓著小孩睡覺。淑蓉認為這不是個案,負責人應該要被起訴,她也認為案由不只是單純的業務過失,但檢察官認為,以往沒有這樣的先例,不同意更改起訴案由。「我們是被害者家屬,但我們講的話檢察官只是參考。我跟其他家長聯絡,他們有證據顯示小孩不是猝死,需要深入調查,但檢察官直接拒絕,一切都要請求檢察官同意。」

目前叡叡的案件仍在訴訟程序中,但淑蓉感受並不好,例如偵查階段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為由,無法提供完整監視器畫面。就連社會局的托嬰機構調查報告也不會給家屬,淑蓉是透過議員幫忙才要到資料。她激動地說「我是案件當事人,為什麼立委、議員可以有,我不可以有?」她漸漸理解,訴訟是長期馬拉松,只能調整心態,生活還是要過。

王薇君長年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上倡議提昇權益,她感嘆明白家屬心境的人很少。
王薇君長年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上倡議提昇權益,她感嘆明白家屬心境的人很少。

幾乎每個被害者家屬都從完全不了解司法訴訟程序,到快速成長。王昊的姑姑的王薇君當時只是個家庭主婦,連有沒有辦法代替王昊打官司都不知道,她說「我以前沒進過法院,看到孩子被丟在急診室的影片,會覺得很明確,法院一定會還我公道,根本不用律師,不用辯,但結果不是我所想的。」主嫌劉金龍一審判死刑,二審逆轉改判30年,因為法官認為被告沒有要積極致王昊於死地。接著,上訴最高法院很快駁回,定讞。

法律是這樣認定犯罪事實的,但王薇君有她的看法「他全身瘀傷,手指尖被敲碎,再給2歲5個月的小孩灌安非他命、打海洛因,說是想要減輕他的疼痛,還有一個人說用燒紅鐵釘燙他的指尖是為了要止血,把傷口「融」起來。法官認為,有試圖減輕他的疼痛,有送醫,所以沒有積極想要致他於死地,這個法律語言我真的不知道在說什麼,那不是送醫,是棄屍,王昊到院前4到6小時就已經死亡,怎麼可能救活,這不成立。」不服判決的她曾去司法院抗議,2018年聲請再審,仍遭駁回,她的感受是一路被法律壓著打。「天平不是真的平,被告跟被害人的資源不一樣,被害人是被踩在腳底的,國家不覺得保護被害人是它的責任,是在保護被告,國家有沒有看見被害人的無助?在被告架構已經很完整的情況下,被害人這塊是空的,這到底合不合理?」

司法上既無參與位置,王薇君維持尊嚴的方式是不拿犯保協會補償金,不談和解,也不提民事求償,「我放棄的理由是王昊的生命無價,我要讓凶手、律師知道,不要想跟我談和解,我也不要錢。」

另一種情況,若家屬是證人,例如小燈泡案中,媽媽王婉諭目睹案發經過,便有義務作證,但這不是被害人權利,而是義務,若不到庭可以強制拘提。

法律學者連孟琦參照德國刑事訴訟法,長期倡議題聲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權益。她以法庭的座位比喻,法官坐在正中間,一邊是被告與辯護人,一邊是檢察官,被害人座在旁聽席,只有需要講話時才讓被害人進到庭內講話「把被害人趕走,做出的判決是正義的判決嗎?當法律濃縮到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主角是被告,所有人都是為了確認被告的刑責,檢察官負責舉證、法官審判,被害人就像邊緣人,只能在旁聽座位上氣得要死。」

她說「德國從1970年代開始把被害人權利加進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有被告知權利義務的程序,處理也很細膩,區分為法庭內和法庭外的權力,包括可以獨立上訴、充分訴訟參與;法庭外有保護、庇護、補償、就業、律師,而且會告訴他去哪個機構申請庇護、哪些協會提供諮商。」德國的法庭上,被害人就坐在檢察官旁邊。

在台灣,被害人除了請律師、輔佐人,只有閱卷權,沒有被告所有的證據調查、詢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去年12月〈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兩項被害人權益,包括對證據表示意見權(在每一個證據、證人、鑑定人調查結束後可表示意見)、準備期日到庭權(在程序準備庭上陳述意見的機會)。

小燈泡案的律師團之一陳孟秀說,這個改變幅度雖然不大,但對法律人而言象徵意義重大。犯罪被害人不見得是重大型案,更多的是車禍、重傷的被害人。她舉例「有一個車禍案件,太太過世,先生重傷,在很多檢察官、法官眼中這不是嚴重案件,但對當事人來說非常嚴重,他家庭破碎、失去太太,他不理解為什麼檢察官不讓他說話,只是一直叫他和解。」檢察官的重點是被告,作為律師,陳孟秀也只能幫他爭取到比較好的價錢。

過往〈刑事訴訟法〉並未清楚規定何時通知被害人到庭,經常有偵查、準備程序庭都沒有找被害人家屬去,直到一審才被通知到庭,一進去情緒緊繃、崩潰咆嘯,法官卻可能說「如果你要對被告講,不要在法庭上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裡不受重視,法律也只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無法質問被告。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的辦公室氣氛活潑熱絡,四處擺放孩子們的玩具。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的辦公室氣氛活潑熱絡,四處擺放孩子們的玩具。

擔任律師多年的陳孟秀直到成為小燈泡案的家屬委任律師,開始強烈意識到被害人的形象轉折。「一開始我們就知道陪伴的是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夫妻很想為社會安全網、被害人角色撐起一片天,律師團有5個律師,意識到有改革能量的就會試圖發聲。例如她是看到新聞才知道被告被起訴,偵查庭時檢察官說還不知道,但離開地檢署一個小時,記者打電話來說已經起訴了,問妳有什麼想法?這樣的做法很粗糙。或是偵查庭時,檢察官不願意說調查了什麼,只會問你有什麼意見?如果要檢察官進一步提供資料,他們就會說偵查不公開,被害人無法理解,但他們覺得自己在做對的事情。」

王婉諭則說,她們的案件已經備受禮遇,例如開庭時可以坐在庭內,或是意見雖然跟檢察官不一樣,至少還有發聲的能量和管道。王婉諭說「雖然我們求處極刑,但那不是我們唯一的目的。也許有些家屬覺得必須執行死刑才能得到安慰,難道連這樣的聲音都無法在法庭上呈現嗎?這個空間應該要提供給被害人。他也是弱勢、少數,不被看見的一群,每個人都可能會不知道什麼時候變成被害人,社會應該互相扶助扶持才能邁向更好。」

連孟琦補充,新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在法律上無益於被害人權利,但國民不信任司法,更多原因是同理被害人處境,才認為判決不公。

司法改革長路漫漫,如何看見不同位置與不同人處境,是未來實踐必經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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