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中國:不要輕忽社保事務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最近指出,台商在大陸就業人員適用「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若台企未按時足額繳費,銀行帳戶存款將遭社保機構逕行通知 金融機構扣款,必要時,社保機構可向人民法院聲請扣押、查封、拍賣內人單位財產。 中國近來兩項法案,與港澳台企業關係密切,應予特別關注,其一是「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另一是即將出台的「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中國在2005年10月1日起,對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居民通告可按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009年11月1日起,以上海作試點城市,允許在滬工作的台港澳居民參加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及工傷保險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011年10月15日起,包括成都、蘇州、無錫等市,強制要求台港澳人員參加社保。 根據該暫行辦法規定,不辦理社保登記且逾期不改正者,處以應繳社保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直接負責人處人民幣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者,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德勤中國合夥人徐文惠指出,未按時足額繳費者,在欠繳之日起10天內,社保經辦機構就會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逾期未補繳保費,社保機構可報請社保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銀行逕行劃撥欠費的用人單位的存款抵繳保費,並將劃撥決定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欠繳保費,社保機構會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逾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及擔保財產處置方式;屆時如仍逾期無法清償社保費,社保機構可向人民法院聲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得抵繳社保費。 徐文惠提醒台商,千萬不要小覷有關社會保險費參保與按時繳費的事務,以免受罰。 此外,去年12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該草案在2012年1月31日徵求意見截止,正式法案即將出台,將嚴控一般勞務外國人在華就業情況,將可能適用台港澳人士,值得台商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