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打不留情1】新法上路聚眾鬥毆首謀判3年 台中警辣椒水伺候強力鎮壓

警方舉行「快打演練」,第四分局模擬優勢警力將滋事份子制伏(警方提供)
警方舉行「快打演練」,第四分局模擬優勢警力將滋事份子制伏(警方提供)

過去,聚眾鬥毆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款幾千元,傷害罪也能和解、撤告,今年1月17日,《刑法》149、150條修正案正式上路,聚眾鬥毆首謀者,最高可判三年徒刑。台中市一發生狀況,警方立即啟動「快打」,3人以上鬥毆一律嚴辦,某偵查隊長說:「再打嘛!以前互毆雙方和解,說聲誤會一場,警方就得作白工,如今,膽敢鬧事,一律鐵腕鎮壓」!

過去街頭暴力發生的時候,警方只能夠將人帶回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互相鬥毆者、或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來裁罰,同時詢問互毆雙方,是否要提出傷害告訴?往往現場酒瓶與拳腳齊飛,鮮血共哀嚎聲一色,但酒醒了,發現是誤會一場,警方陪著忙碌整夜,作白工,壞人根本沒有在怕的!

而《刑法》149、150條修正案,於今年1月17日公告實施之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可依新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將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一家KTV發生鬥毆,四分局動員快打部隊壓制喝醉酒的滋事份子(警方提供)
今年3月,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一家KTV發生鬥毆,四分局動員快打部隊壓制喝醉酒的滋事份子(警方提供)

有了新法可依循,台中市警方這一年來執法更為強勢。一分局副分局長周俊銘指出,聚眾鬥毆要壓得下去,又不能造成員警與對方的人身傷害,以免不符合執法的「比例原則」,就必需「先聲奪人」,否則,兩幫人馬在警察眼皮子底下打得不亦樂乎,一旦被路人甲拍攝,PO到爆料公社,又讓警方顏面無光。

這種情況之下,非制式裝備的「辣椒水」往往能小兵立大功。周俊銘說,第一,這玩意兒可以迅速癱瘓暴徒的「戰鬥力」,又不至於造成對方身體永久性傷害;而且,也避免員警跟暴民硬碰硬對打;周副強調,處理聚眾鬥毆不適合用槍,頂多對空鳴槍,先震懾暴徒,而對方也可能持有刀械,警匪近身搏鬥,警員風險很大,所以,他要求員警到場,制止不聽,先噴辣椒水再說!不用考慮,反正也死不了人。

日前,公園路某家KTV門口發生一起酒後打架事件,2分局出動快打部隊,女警發威,立馬壓制鬧事酒客(警方提供)
日前,公園路某家KTV門口發生一起酒後打架事件,2分局出動快打部隊,女警發威,立馬壓制鬧事酒客(警方提供)

市警局則表示,從新法公告實施至今年10月底,台中市警方依「聚眾鬥毆罪」移送法辦,計有100件;一名高階警官透露,其實會打架鬧事的,就是那批「壞份子」,這快一年來的強力鎮壓、打擊,相當程度起了震懾效應,快打部隊到場時,多數滋事份子乖乖棄械投降,甚至遠遠聽到警笛聲音,就趕緊落跑,員警到場,警告還不解散,還在嗆聲、喊打的,不是沒有,通常是喝茫了!該警官認為,新法的確對街頭暴力產生嚇阻作用,警方應善用此優勢,徹底鎮壓街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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