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賣官圖利!前崁頂鄉長林光華遭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因賣官圖利,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6日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提案,將其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在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姓、陳姓、鍾姓民眾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七河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

彈劾案文表示,林光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業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以及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6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監察院新聞稿表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林光華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將其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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