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審查幽靈再現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針對大陸地區授權台灣的出版品許可,於明年2月1日開始,文化部以防對岸滲透為由,將全面審查。文化部雖宣稱,對出版審查及免稅審認,並不會影響ISBN的核發,且未來將朝精準規範、低度管理的方向修法。但如此的作法,總讓人有出版審查再現的憂慮。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事前檢閱禁止之原則,但在2008年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針對《人民團體法》裡,內政部可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來否定人民團體設立之規定,因涉及集會與言論內容的審查,顯然逾越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換言之,對於涉及表現自由權之保障,大法官早將事前審查禁止納入我國的憲法之中。

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只要是大陸地區的出版品要進入台灣發行,事前都必須得到主管機關許可。但關於是否許可的標準,卻未有任何進一步的明文,僅在同條第2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由行政院來核定。而早在1993年,當時的新聞局就制訂《大陸地區出版品許可辦法》,並於現今由文化部所承繼。

只是無論是新聞局還是文化部,法律賦予其對於出版品的許可權限已違反事前檢閱、審查的憲法原則。即便先撇開此不談,對於許可大陸地區出版品的標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未為明文,就形成空白與概括授權,致易形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認定。

如依據《大陸出版品許可辦法》第4條,其中列有宣傳共產主義、妨害公序良俗等不予許可的事由,用語極為不明確。尤其對於所謂共產主義的定義不明,除了會造成主管機關專斷外,也嚴重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所宣示的言論審查禁止之原則。

文化部表示未來修法的方向,是以有關中共或解放軍出版者為不許可之對象,其理由在於此等出版品已屬宣傳物,不應屬於言論或出版自由保障的範圍。但問題是,所謂中共、解放軍、宣傳品,如何界定?尤其在如此空泛的用語下,不要說對岸大學的學術性出版品會被禁止,恐連描述中國歷史的戲劇作品,如現正於對岸熱播的《大秦賦》,都會被冠上在宣傳統一思想而被禁止。 任何想以國家安全或有害身心來為事前審查出版的理由,無論目的如何正當,都嚴重低估了人民的智慧,更令人擔憂言論與思想控制的幽靈,是否再現。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