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時 納稅義務人應申報

【記者林玉芬南投報導】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或有效利用,常會於使用執照申領後,於原有房屋上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坐落於南投縣之房屋變更使用,自申報事實發生之日當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未於上開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另如房屋原本出租供營業或非自住住家使用,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為住家使用,應即時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就可少繳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應儘速於期限內申請,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亦可避免漏稅受罰。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