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假鈔怎麼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李家豪

貨幣是交易活動的媒介,是社會經濟的基礎。隨著現今電子商務、電子貨幣的興起,偽幣、偽鈔的情形比起以前少了許多,但在現實生活中也仍會出現。

刑法第195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製造偽鈔、偽幣,來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是屬於重大犯罪。第196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律上對於使用偽鈔偽幣的兩種情形是做了不一樣的規定。

第一種是透過不詳的管道取得別人製作好的偽鈔偽幣後使用,簡單來說,就是使用之前,已經知道所使用的是偽鈔偽幣。就像新聞連結所寫的王姓男子,知道有取得偽幣的管道,因為好奇、貪小便宜的心態拿到偽幣,再到以現金小額交易的地方(例如檳榔攤)使用,雖然金額不大,但只要有使用偽鈔偽幣的情形,最少就是從3年有期徒刑起跳,雖然法院實務上對於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件,會再用刑法第59條減刑,但也是1年6個月以上的刑期。

另一種是第196條第2項規定的「收受後才知偽鈔,又繼續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情形,這條規定處罰較輕,因為行為人取得偽鈔偽幣的時候,主觀上並不知情,而且考量行為人收受偽變造貨幣的同時應該也有付出相當代價而受有損失,例如小攤販賣了200元東西,拿到500元假鈔,還找了300元真鈔出去,那小攤販收到了500元假鈔後再去行使,比起故意去取得偽變造貨幣再來使用的惡性較低,因此給予比較輕的處罰。

隨著電子商務、無實體貨幣交易的盛行,紙鈔貨幣的使用減少,偽造貨幣的利益誘惑比較減少,但在司法實務上還是偶有所聞。不管是惡意取得偽變造貨幣再行使,或是收受後方知而行使,都是犯罪,呼籲大家還是不要貪小便宜,拒絕偽鈔偽幣,如有發現或不小心取得,趕快報警,才是自保之道。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