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舉槍擋車男 正當防衛無罪

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載與他人有毒品交易糾紛的吳姓女友人,前往基隆市南靈宮前停車場,與劉姓男子談判。劉掏出手槍作勢朝車內開槍,嚇得陳要開車逃離現場,卻不慎撞死劉,檢方認為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嫌起訴,但基隆地院審理,認定陳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昨判決無罪。

毒品債務糾紛陪友談判

判決書指出,2019年5月9日晚間,42歲劉姓男子與吳女因有毒品交易糾紛相約談判,22歲陳男開車載吳女共4人前往,劉到場後徒手敲打副駕駛座的車窗玻璃,示意要吳女下車。

陳男擔心自己和車內友人安全,決定開車離開現場,先沿南靈宮左側行駛,但因路幅狹小無法離去,遂倒車改往右離開,此時劉站在車前擋住去路,雙手還持手槍指向車內,作勢開槍威嚇。

陳嚇得踩油門逃離,當場把站在車前的劉撞趴在引擎蓋上,車子也一直前進至邊坡草叢才停下,但被輾進車底、卡在左前輪的劉早已身亡。

陳等4人見狀馬上棄車逃逸,事後均被警方逮捕。檢方去年偵結認為,陳撞到人後可煞車,卻還向前開了15公尺,直到撞上邊坡才停,屬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以現場欄杆位置推算,案發時陳車速僅17公里,並非猛踩油門衝撞,相信陳只是要逃離現場、以為劉男會閃開的說詞為真,難以認定有殺人犯意;加上雙方不相識、無仇恨糾紛,也無致人於死的動機。

判決進一步指出,陳開車離開時,劉站在車前雙手舉槍朝向車內,舉槍位置向前延伸約落在車輛前擋風玻璃中央,當時陳身處生死之際,情急下為躲避攻擊、逃離現場,才會往前開車。

為保安全反擊手段適當

法官認為,陳應屬傷害致人於死,但他的反擊手段是在確保自己與車上友人性命安全,客觀上適當且必要,符合正當防衛,並未過當,判他無罪。基隆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偵辦本案的員警說,劉的槍枝鑑定後具殺傷力,若陳當時下車可能會被開槍打死;另停車場空間小,目測只能停30輛車,案發時已有20輛車,要倒車有困難。

警方推測,陳當時只是想把劉撞開,但劉不慎摔入後方水溝被壓死,車輛也卡在水溝動彈不得,最後找吊車才移開;這起死亡車禍,肇因確實是因毒品債務糾紛,但陳是否有殺人犯意又是另一回事,尊重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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