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惡意逃漏稅最重罰1億元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以防止惡意逃漏稅。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刑期最高5年,罰金最高僅6萬,對於重大惡意逃漏稅案件並無加重罰則。

此次修法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此次修法也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另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的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也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