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離婚5年內可請求贍養費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5日拍板通過。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並明定離婚5年內都能提出;贍養費給付程度,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經濟能力權衡。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離婚時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且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贍養費。為符合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昨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過去須判決離婚才能提出贍養費要求;修法後,不論是協議、判決、調(和)解離婚,都能提出贍養費的要求。

針對贍養費請求權時效,草案明定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的情形,各期給付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6條時效規定。另外,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

至於贍養費多寡,草案明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明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方式,促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更完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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